美国建国史话(19):制定宪法之四

上次我们谈到在费城制宪大会上,维吉尼亚州的代表们提出了一个十五点计划,专门讨论美国的政府体制。这项计划呼吁建立一个国家政府,最高立法、行政和司法机构三权分立。大会代表对“国家”和“最高”等词汇的意思展开了激烈辩论,有些代表担心,强大的中央政府会削弱各州的权力,但是最后,建立国家政府的提案还是获得了批准。

代表们从6月1号开始讨论国家行政首脑的议题。维吉尼亚州提出的计划认为,美国的行政首脑应该由国家立法机构来挑选,其职责是落实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,任期若干年,领取少量酬劳。上述几点奠定了辩论的基础。代表们在接下来的几个星期里,确定了国家行政首脑的具体权力和职能。

在国家行政首脑的问题上,参加费城制宪大会的每一位代表好像都有话要说。很显然,他们对这个问题已经思考很久了。几乎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一个新的君主出现。虽然很多人对一人执政充满信心,但另外一些人则坚持要求三人执政。

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·威尔逊主张一人执政,理由是,美国的国家领导人需要精力过人,而且要有迅速决策的能力,因此最好由一个人来担任。维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·伦道夫强烈反对。他认为,一人执政是“君主制的胚胎”。

德拉瓦州的约翰·迪金森表示,他并不排斥一个由国王领导的政府,王权统治是世界上最好的政治体制之一。但他同时指出,在美国,国王行不通。围绕国家领袖的地位和职能的辩论进行了很长时间,与会代表最后投票表决,对于一人执政的提案,七个州支持,三个州反对。

在讨论过程中,任期长短和是否允许连选连任的问题也被提了出来。亚历山大·汉密尔顿认为任期不能太短。他指出,如果总统任期只有一年或是两年的话,那么过不了多久,美国就会有很多位前总统。他们会争权夺利,不利于国家和平。本杰明·富兰克林主张总统可以多次当选。他提出,人民是国家的统治者,总统是人民的公仆,人民有权利多次选择同一个人担任总统。

与会代表们还讨论了另外两个相关问题:一个是任期三年,可以重复当选;另外一个是任期七年,只有一届。投票表决的结果是,五个州的代表支持七年的一届任期,四个州的代表反对。这个问题在制宪大会后来的辩论中又被提了出来,最后决定,总统任期四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

接下来自然是总统的产生。这是最棘手的问题。与会代表们就此反复辩论和表决。詹姆斯·威尔逊提议,总统由人民的特别代表选举产生,这些代表叫做选举人,按地区分配。有些代表反对这个提案,理由是,普通民众掌握的信息不足以让他们推举出优秀的选举人,因此这种制度很难推行,而且耗资巨大。

另外一名代表提议,总统由州长选举产生,人口越多,州长手里的选票就越多。没有人支持这项提议,特别是人口少的州。

还有人提议,总统应该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。麻萨诸塞州的埃尔布里奇·格里听到这个提议后大惊失色。他说,“人民哪搞得懂这种事情,少数不老实的人轻而易举地就能蒙蔽人民,由人民直接选举是选择总统的最糟糕的办法。”

制宪大会代表最初投票决定由国会任命总统;然后又改变了主意,决定由州议会任命选举人,再由选举人推选总统;这一决议后来又被推翻。会议代表就此议题先后投票六十次,最后还是决定,总统应该由州议会提名的选举人推选产生。

有人提出,如果总统干了坏事,我们怎样才能罢免他呢?与会代表们觉得这个问题确实有道理,因此必须设置弹劾总统的程序,一旦认定总统有罪,就可以赶他下台。宾夕法尼亚州的州长格瓦诺·莫里斯主张设置弹劾机制,因为总统可能会受到更强大势力的影响,而背弃人民对他的信任。与会代表因此批准了一项提案。提案规定,总统一旦被认定犯有行贿受贿、叛国或是其他重大罪行,就必须下台。

关于总统职能的最后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国会决定的否决权。与会代表们都不愿意让总统享有否决立法的终极权力,但是又觉得,总统应该在立法程序中有发言权,否则的话,总统一职就没什么意义了,而国会就有了独裁的权力。詹姆斯·麦迪逊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。他说,总统应该有权否决立法,但是如果国会大多数成员再次投票通过,国会就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。

大会最后的文件中列举了总统一职更多的细节,比如说,美国总统必须在美国出生,或是宪法生效时已经是美国公民;美国总统必须在美国生活了至少十四年,年纪要在35岁以上。美国总统领取工资,但是工资数额在其任期内不得改变;美国总统是三军统帅;美国总统要定期向国会进行国情报告。

文件中还规定了美国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言。两百多年来,每隔四年,当选的总统就会郑重宣告--“我谨庄严宣誓,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,竭尽全力恪守、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。”